查看原文
其他

“20秒打败太极拳师”,视法律如儿戏?!

2017-05-01 编辑部 法务之家
新朋友点击↑↑蓝字关注我们

投稿:1950354508@qq.com;法律咨询QQ群:418338696;律师咨询:010-56455910;商务合作微信号:13910271035

五一节前夕,太极宗师秒败给格斗大师的视频在网上火了。

一场武术比赛,太极对阵搏击,酝酿数月的一场争斗,最终在短短二十多秒之后,有了一个了结。赢的,仰天大笑而去,输的,默默退出人群。

为替太极“正名”,陈家沟太极拳王占海、陈寿及多名弟子向@MMA徐晓冬公开发起战书,此外还有多个门派也邀请切磋。目前徐晓冬已接受挑战,但表示只和掌门人打。

又见“生死状”!

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说,“生死状”听起来仿佛很遥远很陌生,但其实“生死状”从来没有离开过人们的日常生活。就在近两年,还出现过《脑瘫选手挑战邹市明 立生死状完拳击梦》这样的新闻。

那么问题来了:这样的“生死状”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?

Q:搏击比赛,双发签生死状,这种约定够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?

A:搏击比赛,双发签生死状,这种约定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。

一般免责事由: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、自主行为、自甘风险、执行职务行为 特殊免责事由: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、受害人过错、第三人过错。

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九十八条规定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同时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实;(三)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

比武约定生死由命,将个人生命权让渡给对方,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,是无效的!余占鳌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!

Q:生死状在刑法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
A:双方签生死状属于当事人承诺排除犯罪的行为,但这个承诺是无效的,造成后果的,仍应负刑事责任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 【故意伤害罪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如:安乐死,就属于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病人承诺放弃生命而由医生实施的行为。因为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,如果实施了,在我国的法律中,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

律师: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①

中伦文德(太原)律师事务所的王跃飞律师表示,这种“约架”在法律上仍有争议。王律师个人认为,从民法角度看,徐晓冬涉及权利自由处分,不存在违反民事的相关法律。

从刑法的角度讲,如果徐晓冬没有造成损害后果,比如对人身没有造成伤害,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的,他也没有触犯刑法。但是,

在“约架”过程中,如果导致了一方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,那就触犯了我国刑法234条,故意伤害罪的规定。

“太极拳师雷雷眼角受伤流血,这是否构成轻伤,需要根据伤情做专业的司法鉴定。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,人身权力由法律强制保护,不能说用一只手换取一件东西,不允许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。”如果雷雷受轻伤以上,即使不报警,公安也将介入,保护其人身权利。

此外,王律师指出,双方是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,这需要进一步分析。

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,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、斗殴、约架,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。

王律师称:“徐晓冬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因侵权类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。”

那么对于在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“约架”内容,在直播平台直播,是否触及相关法律?王律师表示,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。另外,和私人“约架”相比,荧屏上的搏击类比赛《武林风》《昆仑决》等则是合法比赛。王律师解释:“此类比赛并不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,是在制定的规则、范围内,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的体育竞技。”

小编记得警察叔叔曾经说过:不要打架!打输住院,打赢坐牢!

①摘自法制晚报“深读”微信公号


2017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号

↓↓↓等待您的品鉴↓↓↓

法务之家

ID:law114-com-cn


▲长按二维码“识别”关注

法务之家,中文法律门户网站。

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,

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。

喜欢这些↓↓文章,点击阅读:

▶▶上班期间被领导打伤,算工伤吗?(全明白了)

▶▶公安部:7月1日起全国身份证异地换领、补领|超详攻略

▶▶曝!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供述视频(真相触目惊心)

▶▶5月1日起,以后房产证写谁名都没用!有它房子才归你…

▶▶浙江省公安厅、司法厅瞧你们干的好事,以律师的名义曝光!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